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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汰渍”商标被他人注册 宝洁维权失败

发布网站:     发布日期: 2020-11-18 08:59:46     

在日常消费品上面,我们经常听到的公司就是宝洁。

宝洁在1988年就已经进入了中国市场,通过多品牌战略成功进入了世界500强之中。

据了解,2019年我国洗衣粉行业品牌力指数排行榜前十大企业品牌,汰渍以567.7的C-BPI得分位居品牌力指数第一名,第二、三名分别为奥妙和立白,品牌力指数得分分别为478.1、429.4。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中国是全球主要的洗涤用品消费大国,市场竞争也非常激烈。而这种竞争不仅体现在宣传推广以及市场占比,同样也体现在商标层面。

第9927815“汰渍”商标就不归宝洁公司所有,而是孙小某于2011年9月5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21类,清洁布、牙刷、拖把等商品上。后经核准,于2017年10月6日转让至孙某名下,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7日。

直至2019年04月22日,宝洁公司才对第9927815号“汰渍”商标正式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现已审理终结。

由于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只是这里有一关键问题!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然而,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3年2月7日,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日期为2019年4月22日,已超争议商标注册之日五年的法定期限。

因此,本案仅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进行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2011年9月5日)之前,申请人的“汰渍”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已达到被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

二、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证据佐证,知识产权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而截至目前,尚未查询到有关上诉内容。

商标是企业的形象标志,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同时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家愈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蹭商标”“傍商标”的情况——有不少在图案、字形、词义、音调上模仿、依附知名企业商标的行为,利用知名企业的市场声誉,以浑水摸鱼的冒充、作假方式诱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知名企业的利益。

为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建议大家务必做好商标布局工作,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做好全类别防御保护。同时,在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过程中,不要放松对商标的市场监测,一旦发现商标抢注、侵权等行为,一定要及时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标签: 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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