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特点是,可以使用。
集体商标是一种特殊商标,具有不同于普通商标的特点:
1.权利主体
集体商标的所有权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属于集体组织,即属于由多个企业组成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该集体组织一般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职能仅在于对所属成员使用其集体商标进行有效管理、监督和控制。
2.权利取得要件
《商标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据此,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6月1日开始施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另外,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还规定了其他条件。
所以,一来关于集体商标注册和管理适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门作出的规定;另外,实体角度,对集体商标权的取得有更多的条件要求。
3.权利行使方式
集体商标权的行使有分离的表现,即注册人享有所有权,但并不使用,集体组织是否具有生产、销售商品的能力或提供某项服务的能力均不影响其申请集体商标并取得专用权;各集体成员有权使用(应具备一定条件并履行法定手续),但并无所有权。
4.许可使用
集体商标只允许其注册人所属成员使用,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时只须按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不必签订许可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5.转让和权利移转
集体商标原来原则上不允许转让,新的办法对其作了修改,允许转让,但规定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该办法的规定。集体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该办法的规定。相对普通商标而言,转让和权利移转的条件更加严格。
6.关于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集体商标应当包括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的内容参见办法第十条)集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集体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只有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才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33条至第36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章的有关规定,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包括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受理及被异议人答辩,异议裁定,复审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几个阶段。
1.异议人提出异议
企业或个人要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首先应当符合异议的上述法定情形。异议提出的具体步骤是:异议人应准备规范的书面文件,要提交商标异议书;委托商标事务的代理组织提出异议的,要出具书面委托,内容完整的异议理由书并附其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上四份书件一式两份,要分出正本和副本,异议书的正本和副本都不能是复印件,应分别加盖正式印章或者签字。如果使用的是复印件,未加盖正式印章或签字的,商标局将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书予以受理。商标异议书应使用商标局印制的正式文本格式,以便于登记、在档管理、日后查询、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出商标注册异议的,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直接提出商标异议的,商标局不予受理。根据《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应附中文译本的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1号文件)的规定,商标异议当事人提供的外文书件,一律要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材料将不能作为异议材料使用,并将退回当事人。
异议书的送交有两种方式,直接送交和邮寄。直接送交由异议人或代理人直接交到商标局。邮寄则是通过邮局将异议材料寄往商标局,时间以寄出日的邮戳为准,截止日期为初审认定的商标登载在《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复印件将不作为正式的异议法律文书对待,异议人要保证提出有效的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正式的文本。
2.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及被异议人答辩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书件后,一般要经过必要的形式审查,对不合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并退异议人;决定受理的,在被异议商标异议期满一个月后,将审查合格的商标异议书的副本转交给被异议人。被异议人自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辩,被异议人可以作出答辩,也可以不作答辩,在限期内未作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异议程序继续进行。
3.商标异议裁定及复审程序
根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在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凡申请商标异议复审的,要送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当写明对某号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审的理由,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并附送商标图样5张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商标复审申请时限如何计算呢?根据1996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复审时限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以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为当事人收到驳回裁决的日期和发出复议申请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商标局发文标准的目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驳回注册申请裁定的日期,或者将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文件的日期。
当事人或者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驳回通知时的日期,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但延期申请必须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的时间从第16日起计算。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立即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对超过法定时限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要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作出复审审查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4.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商标法第33条第2款、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能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在法官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裁定生效。2001年商标法作出了重大修改,将商标复审终局决定权由原来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转移到了人民法院。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国人世,按照《 TRIPS协议》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实体问题的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机关的审查。因此,允许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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