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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生产工艺专利牵出专利侵权案件:构成举证妨碍 判赔8000万

发布网站:转载     发布日期: 2020-08-24 08:26:50     

2008年中国奶制品事件,让普通老百姓对于三聚氰胺(俗称:蜜胺)这一化工原料有了基本的认知,多年后,一件三聚氰胺生产工艺的专利再次回归到媒体视线。

据山东上市化工企业华鲁恒升近日披露的一份涉诉进展公告显示,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诉讼标的额高达1.2亿元的纠纷案已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鲁恒升公司”)等构成对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象赛瑞公司”)等的专利侵权,判令华鲁恒升公司等赔偿金象赛瑞公司等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万元,被告宁波设计院公司、宁波远东公司对其中的40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此高的侵权赔偿金额,在近些年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是为数不多的。

与此同时,法院还判令华鲁恒升公司等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蜜胺生产系统,并停止使用该专利方法;停止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蜜胺产品。

斥资近亿元研发出的核心专利

据金象赛瑞公司网站介绍,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在全国多地建有化工生产基地,拥有授权专利190件(发明77件,实用新型114件,外观9件),系一家技术研发实力较强的化工企业,而涉案专利正来自于这样一家龙头企业。

涉案发明专利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专利号:ZL201110108644.9),是一件三聚氰胺的生产工艺专利。

ZL201110108644.9号发明专利

作为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可广泛用于木材加工、塑料、涂料、减水剂、造纸、粘合剂、纺织、皮革、电器、医药、阻燃新材料等行业。

据专利说明书中介绍,为了解决早期技术中双氰胺法制备蜜胺工艺经济性差的缺陷,双氰胺法被尿素法代替,而低压气相淬冷法是尿素法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但上述现有技术中的低压气相淬冷法工艺仍存在单位体积装置生产效率低、产品的电力消耗较高、冷气鼓风机不能长周期稳定运行、副产品蜜胺尾气的回收或利用成本高、热气冷却器结垢、副产物难以分离等技术缺陷。

而这件发明提供的系统及工艺正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这些问题。

据了解,该专利由金象赛瑞公司和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烨晶公司”,金象赛瑞公司控股子公司)于2011年4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信息显示,2013年9月,该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判赔8000万元!一件“三聚氰胺”生产工艺专利牵出的一起大案

烨晶公司股权穿透图(来源:百度企业信用)

该专利技术最初由烨晶公司三聚氰胺技术专家唐印主持并主导开发,多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先后参与具体研发。金象赛瑞公司及其旗下控股公司技术团队斥资亿元、历经十余年才研发出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该工艺研制成功后,在业界引起巨大反响,德国巴斯夫、荷兰帝斯曼等国外三聚氰胺生产巨头均派员参加了投产庆典。

目前,该技术已成为国内最主要的三聚氰胺生产技术。涉案专利便是该技术的核心专利之一。

正是由于拥有了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一系列核心三聚氰胺生产技术,金象赛瑞公司从一家以化肥为主营业务的生产企业,逐渐转型升级为一家集化肥、化工于一体的循环经济绿色制造企业,且快速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三聚氰胺生产企业。

目前,金象赛瑞公司的三聚氰胺总产能达到42万吨/年的三聚氰胺生产能力,占据全球约20%、中国约40%的市场份额,金象赛瑞公司也收获国家“绿色工厂”和“制造业三聚氰胺产品冠军”等头衔,获得国际同行的尊重。

此次涉案的专利作为金象赛瑞公司的“独门秘器”,更是屡获殊荣。据金象赛瑞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该专利是公司核心专利,在推动我国三聚氰胺行业向大型化、节能化、集约化、清洁化方向发展中起到了关键的决定性作用,使我国三聚氰胺生产技术跃居于世界领先水平。该技术对德国鲁奇公司在俄罗斯欧洲化学公司建设的5万吨/年三聚氰胺装置实现了技术许可,实现了我国先进三聚氰胺技术由进口国转变为出口国。

该专利目前已在美国、日本、欧盟、韩国、欧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交了专利申请并全部获得授权。2014年,该专利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颁发的第十六届中国专利优秀奖。此后又获得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工业技术进步特等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和四川省专利一等奖。其含金量不言而喻。

而金象赛瑞此次提起标的额1.2亿元的侵权民事诉讼,底气正源自这件价值连城的核心专利。

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引纠纷

法庭上与原告金象赛瑞公司等相对而坐的,是被告山东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华鲁恒升公司,以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下称“宁波设计院”)、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宁波远东公司”)及一名自然人尹某某。

华鲁恒升公司是2000年4月在山东成立的一家化工原料生产上市企业。华鲁恒升公司与金象赛瑞公司之间产生嫌隙,与华鲁恒升公司的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密切相关。

2013年底,国内三聚氰胺市场正从成长期向成熟期过渡。当时国内共有约30家企业、70套生产装置,平均每家企业产能约3.6万吨/年,单套产能不足2.5万吨/年,生产工艺普遍落后。面临新旧产能交替、行业加速洗牌的局面,尽快上线产能高、能耗低的新装置成为三聚氰胺企业的当务之急。

2014年4月,华鲁恒升公司披露称,公司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生产线试车成功并已进入试生产阶段,该生产线达产后将为其带来5万吨/年的三聚氰胺生产能力。

这引起了金象赛瑞公司方面的注意。

金象赛瑞公司方面通过收集各方面证据发现,华鲁恒升公司的10万吨三聚氰胺(一期)项目采用了加压气相淬冷法工艺技术,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金象赛瑞公司等许可,制造、使用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以及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三聚氰胺产品,涉嫌构成专利侵权。其中宁波设计院、宁波远东公司合作为该项目完成了工程设计、制造、施工。

而唯一一名自然人被告尹某某,则是金象赛瑞公司控股的合资公司的前总工程师、子公司常务副总等,也是涉案专利的主要发明人之一。金象赛瑞公司认为,尹某某及宁波设计院、宁波远东公司在明知尹某某掌握专利技术的情况下,依然实施了诱导、教唆并帮助他人侵权的行为。

判赔8000万元!一件“三聚氰胺”生产工艺专利牵出的一起大案

金象赛瑞公司等认为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于2016年12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但随后遭遇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该异议后,被告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于2017年8月裁定,该案由广东高院管辖,并于2017年11月立案。

在案件审理同时,被告宁波远东公司还于2017年8月,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其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原专利复审委于2018年2月作出审查决定,仍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宁波远东公司随后就该决定起诉至法院,目前尚无法院相关判决公开。

随后,双方的侵权民事诉讼案在经历了2018年4月、2020年1月两次开庭审理后,于今年6月迎来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

构成举证妨碍,判赔8000万

经分析,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共有17个权利要求,其中原告请求保护的涉案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4-10、13-17。法院将华鲁恒升公司三聚氰胺项目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进行了比对,认定华鲁恒升公司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所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4、5、6、7、9、10、14、16、17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该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法院表示,华鲁恒升公司作为被诉侵权生产系统的制造者、使用者、被诉侵权生产工艺方法的使用者和依照该生产工艺方法直接获得的三聚氰胺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侵权责任。

技术提供方宁波远东公司、设计施工方宁波设计院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制造专利产品的侵权责任。华鲁恒升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宁波远东公司应停止制造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生产系统的行为。华鲁恒升公司还应停止使用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该生产系统、停止使用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生产工艺以及停止销售依照该生产工艺直接获得的三聚氰胺产品。

此外,法院根据华鲁恒升公司相关年报及其披露的各类数据,及金象赛瑞公司等提交的证据,通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的公式,参考案外人近年三聚氰胺产品平均毛利率等数据,得出华鲁恒升公司在侵权期间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毛利润约在2.57亿至4.36亿元之间。

在此基础上,法院综合涉案专利性质、涉案专利对实现三聚氰胺产品利润的价值、关联案的考量、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华鲁恒升公司因该案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中,华鲁恒升公司认为,被诉侵权的三聚氰胺项目有关技术方案是其商业秘密,因此明确表示拒绝进行现场勘验,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按照法院书证命令要求提供证据。法院因此认为其应承担举证妨碍的法律后果。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柯爱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权利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的情况下,侵权人不能仅仅依据口头抗辩或者无关紧要的证据就能否认权利人的损害赔偿主张,而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查明事实,提交财务账册等证据证明自己的抗辩,否则法院有理由认为侵权人所获利益达到或者超过了权利人的主张,从而支持权利人的损害赔偿数额。举证妨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对被告具有震慑作用,有利于法院查明基本事实,从而作出合理的认定。

柯爱艳表示,由于大多数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难以举证证明权利人所受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以及合理的许可费,因此法院往往通过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金额较低,远远无法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也无法对侵权人造成震慑效果。前不久通过的《民法典》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确定将进一步提高专利侵权中的损害赔偿数额,加强对专利权人的保护。

化工市场亟需有序竞争

目前,本案一审已告一段落,但并不是双方唯一的纠纷——2017年8月,金象赛瑞公司还曾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公司原总工程师尹某某及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宁波远东公司共同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9800万元。

经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后,该案仍由成都中院审理。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

作为重要的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在我国的产量一直处于世界前列。

一方面,作为以天然气或煤深加工的基础化工原料,三聚氰胺生产工艺的不断成熟导致主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性能差异较小,产品竞争力更多体现为生产成本的高低。谁能控制住成本,谁就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多优势。

另一方面,三聚氰胺行业虽然属于传统的化工领域,但如其他高新技术领域一样,相关企业也在越来越注重生产工艺技术创新。尤其是在对成本的控制节约方面,更需要强大的技术研发来支撑。以三聚氰胺生产为代表的化工行业不仅是资本和经营能力的较量,更是创新生产工艺的技术比拼。也正因如此,三聚氰胺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相当激烈。

金象赛瑞公司总经理唐印表示,化工技术和产业一直在为人类的衣、食、住、行、用、健康、教育等各领域提供原料、材料以及加工工艺。无论是过去还是将来,化工行业都将是其他行业的基础。化工行业新技术、新产品促进着其他行业的发展,其他行业对原料、材料的和工艺的新要求又反过来促进化工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产生和进步。“因此,只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化工行业就永远是人类的朝阳产业。”唐印称。

在此背景下,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在行业发展中无疑发挥着核心推动作用。

那么,企业如何更好地保护保护核心技术,推动行业发展?

柯爱艳建议,首先,行业相关人员应当正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避免单纯模仿和抄袭,更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技术。只有在尊重他人技术成果,遵守基本商业道德的情况下,才能维持良好的行业竞争环境。其次,企业应当重视专利挖掘和专利布局,以及技术秘密保护。

针对技术型企业而言,专利挖掘和专利布局,以及完善的技术秘密保护措施就是对技术的研发和保护。

最后,企业应当完善创新激励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正如前文所说,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就要求企业建立一定的知识产权制度确保企业的创新环境,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营服务等。

而金象赛瑞的三聚氰胺产品长期在国内外保持较高市场占有率,除了需要良好的经营,更是依靠核心技术的支持以及愈发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只有坚持和鼓励创新,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中国产业才能差异化竞争发展,中国经济才能步入良性高质量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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