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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通过合作完成发明创造专利该怎么做?

发布网站:转载     发布日期: 2020-08-24 09:00:28     

其实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挺好理解的,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共同投资参与研发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就叫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那么想要通过合作完成发明创造我们必须要怎么做呢?

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研究开发的,一般都会签订书面合同。这种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称为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一般应当写明下列各项:项目名称;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分担、支付方式;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各方参与研究开发的人员数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和风险责任的承担等。此外,特别重要的是应当写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关于权利归属,合同可以约定归其中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归合作各方共有。不论合同如何约定,除非合同无效,都应当按合同确定权利归属。假如没有约定,那么按照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是指完成发明的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关于判断发明人、设计人的标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提出题目、提出一般性建议、进行一般性指导的人,对课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进行数据处理或实验操作的人,或者仅对发明人提供后勤帮助的人,都不是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一般情况下,在合作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况下,各方都会出资,也会派出人员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如果是一方出资,另一方出力,则作出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当属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而不是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合作各方派出的人员对发明创造的完成都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在没有协议的情況下,各方就是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在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的情况下,如果只有一方的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完成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其他合作方虽然参加了研究开发,但是没有作出创造性贡献,在没有协议的情況下,就只有发明人所代表的一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但是,合同也可以约定参加合作的其他方作为该项发明创造的共同权利人,或者约定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参加合作的合作方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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