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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洞事件”掀开版权治理大幕 “版权碰瓷”如何根治?

发布网站:转载     发布日期: 2020-08-27 09:07:28     

在以联通共享、开放合作为价值观的互联网上,有没有可“免费”使用的图片?在网络搜索中出现的标记为“免费”的图片,能不能径直拿来为我所用?一些质量参差不齐的图片,是不是都受著作权保护?

对著作权稍有了解,就会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在网络上,当然有免费图片;对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定要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才可以使用;对于一些并不具备“独创性”的劳动成果,自然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然而,这样的解释并不能回答如何避免侵权的追问。

在实践中,一些专业人士对如何使用网络中的图片,几乎给予了高度一致的建议:能不用就不用,即便是图片标注了“免费”字样。之所以如此谨慎,问题就出在了当下的网络版权秩序上。

“黑洞事件”掀开版权治理大幕

“一些中间商(图片公司)或是将网络上并不符合作品要求的图片标注版权标识,或是冒充版权人,利用网络数字技术,以‘商业化’诉讼方式谋取利益。有时,这个过程不乏引诱、胁迫、欺诈或敲诈勒索。”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看来,这些中间商的所作所为,背离了知识产权法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立法初衷。“可以说,在当下网络环境中,很难准确判断图片的著作权权属情况。”他说。

谈及网络间的版权话题,不得不提及视觉中国“黑洞事件”。在丛立先看来,这个事件是一个分界点,在揭开了网络版权混乱秩序盖头的同时,也掀开了版权治理的幕布。

2019年4月10日,由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科研人员发起的“事件视界望远镜”项目,发布了人类历史上第一张黑洞照片。就在第二天上午,有网友发现,这张类似“甜甜圈”的黑洞照片出现在视觉中国的网站上,不同之处在于,此时的照片被贴上了“视觉中国”的标签,而且还附有“此图为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的标注。

在接受采访时,视觉中国工作人员称:黑洞照片著作权属于欧洲南方天文台,视觉中国通过法新社获取了图片授权。但仅限于编辑使用,如果需要商用,则必须联系欧洲南方天文台。

何为“编辑使用”?按照视觉中国的官方解释,图片分为编辑类使用与商业类使用两类用途。编辑类使用,是指将图片用于新闻报道等用途;而商业类使用,则是指将图片用于企业宣传推广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用途,如商业广告、市场宣传及促销品、零售产品及包装等。

但不论是何种用途,都以支付费用为前提,否则便是侵权。然而,黑洞照片版权的所有者——欧洲南方天文台“事件视界望远镜”项目却表示,该图片免费使用,只需标注署名。一时间,众多网友咋舌:于著作权人而言,可以免费使用的图片,为何在视觉中国的“领地”中,却成了支付费用方可使用的图片?

“如果黑洞照片确实为作品,图片网站要对它进行许可,前提就是它获得了这张照片原始的版权人给予的授权,同时这个授权许可合同还应该允许这个网站来进行分发许可。如果这家网站仅仅声称,自己从某家新闻社取得了许可,但是它不能证明这家新闻社是有权给它发许可的。那么它的这个许可就成为一个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了。”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迁表示。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细心的网友又有发现,在视觉中国网站中,国旗、国徽甚至是国家领导人的照片也都被其收录,无一例外地被标注为“此图片是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 。

“不仅将‘黑洞’照片据为己有,而且还把处于国家公权范畴的国旗国徽图案纳入‘私囊’。这种盲目地将处于‘公地’的作品划归私有的做法,人们当然有理由去怀疑其作品声明的真实性。”丛立先说,网友的质疑也开启了社会舆论对当下网络版权秩序的思考。

谁标上水印谁就是作品的作者?

“在网络中,只要你在某张图片上标有水印之类的标记,那么就推定你是作者,除非别人能找到相反的证据。然而对于真实作者而言,如何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这在司法实践中,难度很大。”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鑫向记者说,如果中间商“自命名”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在浩瀚网络世界中,真正的作者有多大的可能会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即便发现了,又有多大的可能能够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作者呢?

在传统著作权体系下,作者通过创造、出版、发行、发表等外在形式发表作品,当发生争议时,比较容易确认著作权。但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原稿或者创作过程通常是记录在数字设备中,上述过程不仅难以具体呈现,而且极易被毁损或者被复制,如此一来,权利推定的这种规则设计,就导致了反向排除的难度很大。

“署名的人就是作者。在传统的传播格局下,这个推断规则是合理的。”在丛立先看来,网络时代坚守这样的权利认定规则有几分不合理。“特别是一些‘中间商’,对网络上的已有图片打上自己的标签,或者用数字技术进行标示,然后就可以对外宣称版权,这种类似于‘画地为王’的做法,存在着很大的道德风险。”

标上水印,就意味着对此享有著作权,也就成为维权的适格主体。水印等标志之所以有如此高的证明效力,与一起案件有着密切关系。

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这起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后入选《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版)。

最高法认为,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因此,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

在丛立先看来,“在当时的网络环境中,上述判决具有积极意义,只不过是后来有人恶意利用了这个规则。”

为“作品”“作者”正本清源

混乱时刻,最高法再次对涉网络版权案件的审判思路释放强烈信号——对于照片作品的版权,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坚决不予保护。

视觉中国“黑洞事件”一周后,在2019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重申照片作品维权的司法审判要义——对于照片作品维权法律问题,应坚持法治原则,严格审查权利归属证据。

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指出,对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

这样的强调,旨在摒除各地方法院在参照适用典型案例时的片面性和简单化办案倾向。“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进而来认定权利的归属;对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可以说,这两点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丛立先说。

司法的正本清源,还表现在对“作品”本义的阐述上。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不论是摄影作品,还是美术作品、示意图等,一张图片之所以进入著作权法的视野,是因为其具备一定的艺术水准,符合“作品”的标准要求。

紧随最高法的这番表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发布《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6-2018)白皮书》。在《白皮书》收录的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翻拍照片不享有著作权。

判决指出,对孔子画像图进行拍摄,无论何人、何时,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几无差异,尽管摄影师在拍摄中有所投入,但该劳动努力并不能体现出摄影师的个性创作,该拍摄过程和拍摄成果也不具有新的艺术性和审美意义。据此,越秀区法院认为,孔子画像的摄影图片(翻拍照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在丛立先看来,一些中间商所经销的“作品”并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一般而言,对于图片,基本是按照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类别给以保护,但即便按照上述类别独创性的最低标准,有些图片也是达不到这个要求。”他说。

“图片只有具备了独创性,才可以进入著作权法律体系当中,而此前这是经常被忽略的问题。如今,司法机关和有关方面正在改变相对简单的认定习惯,回归理性认识和客观判断的正轨。”丛立先说。

中间商是否存在“越位”嫌疑?

在司法审判重申要回归著作权法立法本义,并逐步适应网络版权需求的同时,丛立先建议,在行政执法领域,对一些图片公司之类的中间商,如果存在假冒或盗用版权人的名义非法传播行为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启动调查程序,如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用做精确的统计,但从直观感受上而言,著作权类案件的原告基本上不是著作权本人,也并非一些集体管理组织,更多的则是一些类似于视觉中国之类的中间商,这样的一种诉讼格局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值得研究。”张正鑫向记者说。

在张正鑫看来,中间商的这类诉讼行为,从外形上来看,存在着“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活动”的嫌疑。“特别是一些巨大体量的图片公司,通过参股或者另分设的形式,分散诉讼规模,也是印证了这种嫌疑。”他说。

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其主要工作包括四项: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为了更好地行使管理职责,法律规定,对于某一类作品或者某一类专有权利的作品,只能由一家集体管理组织予以管理。目前,我国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记者注意到,在视觉中国等关联公司中,与著作权相关的诉讼事项一直高位运行,这也是其被舆论诟病的主要问题。在其关联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企查查信息中,截至发稿日,显示有立案信息的达4811件,裁判文书4051件。上文提及的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在启信宝中的司法涉诉栏目中,开庭公告有9636件、裁判文书有3376件、立案信息有1656件。而反观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其为当事人进行查询,在无讼搜索中相关判决文书仅有7篇。

在视觉中国“黑洞事件”之后,人民网曾刊发评论,称视觉中国等涉案的有关公司,均不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有关执法机关应当予以查处。

其实,早在十多年前,在音乐作品著作权领域,就存在一些类似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公司,在卡拉OK、文字、图片等领域,以非法集体管理和诉讼相结合的方式,干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及娱乐市场正常业务。为此,国家版权局对相关涉案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

不过,也有另外的反对声音:合法经营的图片公司提供的维权和许可服务,也许是目前最有利于图片作者和图片使用者的商业模式。

建立网络版权秩序

网络空间,人们获取图片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图片搜索。但是,强大的搜索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麻烦:你无法判断搜索到图片的真实权利属性,但是图片搜索却可以精准判断你的侵权情况。

在张正鑫看来,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中间商利用了这个漏洞,专职“版权碰瓷”的勾当。张正鑫向记者介绍了“版权碰瓷”的套路:第一步,创作图片;第二步,在公开的网络平台大量发布,确保公众随手可得;第三步,利用搜索技术,发现使用的场景,利用数字技术予以存证;第四步,向使用者协商索要赔偿;第五步,协商不成,提起诉讼。

对于上述问题,丛立先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需要从网络版权制度设计的角度,对当下的著作权权利体系进行完善。“网络环境下,在坚持著作权自动获得的法理基础之上,把网络作品版权与版权标记信息、网络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结合起来。”丛立先建议,网络上传播的作品要具有基本的版权标识或权利管理信息。

“基于此项要求,网络作品的传播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必须对其传播的网络作品履行审核或标注版权标记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执行起来并不困难,网络作品传播者只要稍加注意就可实现。”丛立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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